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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05.05.25
定金返还以签收款为依据
定金返还以签收款为依据 案例: 今年2月7日,林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总价为64万元二手房,经过与上家协商,签订了一份认购单,定金为10万元。合同中约定定金应当经上家签收之后,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,林女士当天支付一万元定金,经上家签收之后放在中介。第二天,林女士将补充的9万元定金交给中介。此时,上家却突然表示不卖房子了,但只愿意赔偿1万元定金,而不是当初约定的10万元定金。遇到这样的情况,林女士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呢? 律师点评: 根据我国《担保法》有关规定,定金以实际交付为生效条件,合同双方实际交付定金与合同约定不符的,视为变更定金协议。林女士与上家所签订了认购单,上家不愿意签订买卖合同即构成违约,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。虽然双方约定了定金及房款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,但必须以上家签收为前提,林女士补充支付的9万元定金并未交付到上家手上,不具备定金效力。因此,上家只需要承担已经签收的1万元的违约责任,双倍返还这部分定金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孙洪林主任律师